泡过茶的玻璃杯应该怎么洗
美食 2025-04-05 11:27:51 510 0
因此要给地方名实相符的自主权。
宪法并不完美,但它需要实施。这个法院把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民选的立法机关之上,摧毁美国,而非保护基本权利。
在此,民主主义和共和主义走到了一起,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探索本土丰富的宪法资源,使宪法理论更加面对自身,服务于我国实践需求,成为一个日益迫切的问题。法律非解释不得适用不仅适用于法院,也适用于其他机关。事实性规范与之不同,它将宪法视为体现特定道德和政治哲学的原则。第三,他们不认为法院位于宪法大厦的中心,而是主张国会中心主义。
[21]德沃金对宪法的道德解读所依赖的是将宪法作为整体。一善制之立,一美俗之成。因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未完全确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执行时需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修正。
三是两种判决的执行实施,均由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执行。因此,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执行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人民法院无权受理。特别是《行政强制法》出台后,如何正确处理好具体行政行为的非诉执行问题,亟待进一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2008)行他字第24号答复中明确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并明确执行的内容。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14年第9期。但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一般不再进行审查,而应当直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明确按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予以强制执行。
(二)两种处理意见的争议焦点 上述两种处理意见的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一是执行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生效裁判。第一,申请执行的是生效裁判。该种处理意见主要包含如下三层意思:第一,无论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无论是否有法定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标的均是具体行政行为。一是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裁定准予执行后,交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机构强制执行。
若不符合,则令行政机关修正申请执行的内容或直接裁定不予执行。第二,维持判决是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完全的肯定的判决,因判决所确定的内容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一致,表面上是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实质上仍是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作者简介:蔡小雪、耿宝建、金诚轩,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一,维持判决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均属肯定性判决。因此,无论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都可以自行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需人民法院把关。
此批复应从以下5个角度理解:(一)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只能是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申请执行生效裁判。但是,第二种处理意见有不同看法,认为维持判决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不应区别对待,否则缺乏法理支撑和法律依据。
一是强制执行的审查权和实施权可以分离。对现在处罚轻的,执行内容已调整符合现行规定的,才能准予执行,否则,亦不能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裁判,属人民法院的职责权限。一是避免加剧司法执行有权限无能力的窘态。其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经判决推翻,自始有效。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法律规定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在作出准予执行裁定后,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按照裁定的内容和要求强制执行。
被告行政机关,特别是法律未授予行政强制的行政机关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自行强制执行不明确。该种处理意见主要包含如下三层意思:一是无论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判决,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标的均是生效判决。
混合模式是指司法机关执行和行政机关执行相结合的模式,这种法院和行政机关为执行主体执行生效行政裁判的执行模式,可以分为司法主导型与行政主导型两种。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仅仅在判决说理部分指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不合理或者情势变更等问题,但在行政判决主文中没有明确原告应当履行的具体义务,从而导致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普遍认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不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不能作为执行依据。
因此,坚持由有法定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行实施,可以避免私权利救济范围的人为缩小。[3]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下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91页。
行政诉讼实质上是对一个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司法确认,即司法审查前,行政行为效力已然存在。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自行强制执行。该分歧主要基于这样一种看法:执行标的决定执行实施的负责机关——如果执行标的是生效判决,那么由人民法院负责,如果执行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那么由行政机关负责。因此,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照生效的行政判决对申请执行的内容进行审查,对已经依照法院行政判决意图修正了不合理问题的,才能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具体的说,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法律规定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地方法院实务中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做法。第三,相应的两种判决的执行实施,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则自行负责,反之法院承担。
(二)法律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可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应明确强制执行的内容。第二种处理意见认为,行政机关应自负执行实施的理由很明确。
对于第三种情形,当政策、法律发生变化,特别是以前认定为违法,现在不认为违法,或以前处罚重,现在处罚轻的情形时,人民法院应对申请执行的内容再次审查把关,对现在不认为违法的,不应予以执行。(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此时,人民法院的审查不是按照非诉执行的条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而是依据行政判决的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发现申请执行的内容存在合理性等问题的,可以及时予以纠正。其二,行政诉讼属司法复审,有别于民事诉讼。若让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可以不经人民法院的审查,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显然不利于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至于第一种处理意见中所蕴涵的执行标的是生效行政判决,执行实施机关是行政机关的看法,是否可行?坚持可行观点的理由有二。
第二,申请执行的内容不明确。其次,有行政强制法为依据。
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看,维持判决是再一次肯定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未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两者都未影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均属肯定性判决。(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第二,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答复作依据。这种主要围绕行政判决中指出的问题和解决方向进行的事先审查,可以尽可能的减少难以恢复原状的执行发生,同时可以避免给原告造成诉累。